关于印发“申报黑龙江省奶业协会推荐产品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申报黑龙江省奶业协会推荐产品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 奶 协 发 ﹝2008﹞ 10号
各会员单位、相关企业:
为了有利于企业的有序竞争,有利于黑龙江省奶业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奶农及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黑龙江省奶业协会组织协会的专业委员会的有关专家共同制订了《黑龙江省奶业协会关于申报推荐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
附件1:申报黑龙江省奶业协会推荐产品的管理办法(试行)
二OO八年八月四日
附件1
黑龙江省奶业协会关于
申报推荐产品的管理办法(试行)
近几年,我省及周边地区的奶牛生产发展迅速,奶牛存栏不断增加,产奶量增幅较快,与此同时,用于奶牛的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料,奶牛用药品、牛场机械设备及其它相关产品、技术也日益增多。在这些产品中,有些价格过高,有些效果不实,严重损害了广大奶农及相关企业的利益。目前,奶牛生产的经济效益虽然得以回升,但比较效益仍然不高,奶业产业一些环节的无序竞争及饲养成本的增加仍挤压奶牛养殖的利润空间。为了有利于企业的有序竞争,有利于奶业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奶农及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黑龙江省奶业协会特提出奶牛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料、奶牛用药品、清洗剂、牛场机械设备、奶牛福利用品及其它相关产品、技术实行推荐的管理办法。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1、凡在黑龙江省境内销售的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料、奶牛用药品、清洗剂、牛场机械设备、奶牛福利用品及其它相关产品、相关技术,不论是国外的还是国内的,其企业或代理商均可申报。
2、黑龙江省的相关产品或技术,销往省外的产品或到省外转化的技术,也可以申报。
3、申报产品或技术的企业或代理商必须是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
4、申报的产品必须具备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文号或批准文号。
5、企业在登记机关无不良记载,生产经营条件符合国家规定。
二、申报办法
1、按自愿的原则提出申报,并出具书面申请;
2、申报产品或技术的企业或代理商须提供下列文件:
(1)申报企业或代理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营业执照副本、在税务部门办理的税务登记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
(2)申报产品的登记文号或批准文号原件和复印件;
(3)产品的详细说明,包括性能、含量、用法和应用范围、注意事项等;
(4)产品使用效果报告;
(5)凡获得专利权的产品,生产经营单位须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
(6)其它说明产品的文件。
3、提供一定数量的产品或样机。
三、评审办法
1、符合申报范围并提供所有文件和产品或技术的申报者才能予以评审。
2、由省奶业协会定期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进行评审。
3、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专家的同意,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
4、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省奶业协会正式发文予以确认。
四、推荐产品或技术的标识使用
1、推荐产品或技术经评审通过和确认后,由省奶业协会在《龙江奶业信息网》、《龙江奶业》等媒体发布,供全省奶农和相关企业参考使用。两年中如因质量等问题被查处则取消标识使用权。
2、获得推荐产品或技术的企业,可将“黑龙江省奶业协会推荐产品”的字样或标识印在外包装或产品说明上。
五、其它事项
1、获得推荐的产品或技术,其标识两年有效,两年后须重新申报。
2、申报时收取一定的评审费、检测费,评审通过后将收取标识使用费。
3、获得推荐产品或技术的企业、代理商,须与黑龙江省奶业协会签订质量保证合同,合同文本另定。
4、本办法自2008年8月起试行,由黑龙江省奶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