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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导读]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沪农委〔2018〕3号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崇明区农委,光明食品集团: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奶牛结核病和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两病”)区域净化示范区建设,规范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工作,根据《上海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沪府办发〔2013〕60号)和《上海奶牛结核病和奶牛布鲁氏菌病区域净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农委〔2016〕227号)等文件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做好奶牛场“两病”评估工作。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1月8日

附件1

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奶牛结核病和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两病”)区域净化管理,规范奶牛“两病”净化评估工作,根据《上海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沪府办发〔2013〕60号)和《上海奶牛结核病和奶牛布鲁氏菌病区域净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农委〔2016〕22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海市奶牛‘两病’净化场”是指达到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标准(试行),并经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确认的奶牛场。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管理

1.组织制定和修改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管理办法和标准等;

2.负责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和规范运行;

3.组织开展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和年度审查,净化评估工作具体由净化评估小组负责,实行组长负责制;

4.组织成立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小组,负责专家的聘任、培训、委派、监督管理工作。

(二)标识管理

1.制定奶牛场“两病”净化牌匾(证书)或相关标识;

2.负责奶牛场“两病”净化牌匾(证书)或相关标识的颁发、使用、变更和公告工作;

3.负责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报告的管理工作。

(三)运行管理

1.制定奶牛场“两病”净化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奶牛场“两病”净化标识规范化使用的管理工作;

3.负责开展奶牛场“两病”净化临时检查和年度审查工作;

4.负责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工作的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奶牛场“两病”净化的技术指导、推广与服务;

(二)普及奶牛场“两病”净化知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宣传培训。

(三)协助做好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的开展、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职责:

(一)负责奶牛场“两病”净化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指导;

(二)协助做好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的开展、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奶牛场“两病”净化技术指导、推广与服务;

(二)负责对所管辖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准备材料的核查;

(三)协助做好辖区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的开展、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主要职责:

(一)负责开展辖区奶牛场“两病”净化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二)协助做好辖区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的开展、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奶业行业协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协调落实奶牛场“两病”净化奖惩机制;

(二)普及奶牛场“两病”净化知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宣传培训。

(三)协助做好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的开展、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光明食品集团主要职责:

(一)负责奶牛场奖惩措施的落实;

(二)负责对所属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准备材料的核查;

(三)协助做好所属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的开展、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奶牛场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场“两病”净化评估材料的准备,配合开展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工作,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场动物疫病净化后的维持工作,接受市、区相关部门的日常管理和年度审查;

(三)规范使用奶牛场“两病”净化牌匾(证书)或标识。

第三章程序

第十一条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奶牛场按照净化评估通知要求准备各项材料,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光明食品集团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对相关奶牛场的评估准备材料进行核查。

第四章评估

第十三条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根据需要,从上海奶牛“两病”区域净化工作评估专家组中抽取专家,成立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专家小组,专家小组进行奶牛场“两病”净化现场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在评估过程中,专家小组应根据《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标准(试行)》逐项进行现场核实,如实记录检查结果和存在的问题,并依据现场评审情况,提出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评估小组组长对上述结果进行确认,完成现场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评估意见须经评估专家小组所有成员和奶牛场负责人签字确认。评估意见一式三份,分别由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专家小组、奶牛场留存。

第十六条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依据评估小组评估意见确定最终评估结果。

第十七条对通过评估的奶牛场,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颁发“上海市奶牛‘两病’净化场”牌匾(证书),并对外公布。

第十八条未通过当批评估的奶牛场,可参加下批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

第五章管理

第十九条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负责管理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上海市奶牛‘两病’净化场”牌匾(证书)仅代表奶牛场当时达到净化标准,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三年。“上海市奶牛‘两病’净化场”实行公告制度和年度审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临时检查和年度审查。

第二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上海市奶牛‘两病’净化场”资格: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上海市奶牛‘两病’净化场”资格的;

(二)瞒报、谎报、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后续管理不符合有关标准的;

(四)年度审查不合格,提出整改意见后再次审查仍不合格的;

(五)奶牛场“两病”监测结果结核病阳性率≥0.1%,或布病监测有阳性的;

(六)发生其他影响净化效果的重大事件的。

第二十三条被取消“上海市奶牛‘两病’净化场”资格的,两年内不得参加奶牛“两病”净化评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标准(试行)

根据《上海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沪府办发〔2013〕60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奶牛结核病和奶牛布鲁氏菌病区域净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农委〔2016〕227号)等文件相关要求,结合上海奶牛“两病”净化工作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标准(试行)。

评估专家小组根据《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现场评分表(试行)》,对奶牛场开展现场评估。必备条件全部满足、总分不低于80分,为现场评估通过。

附表

奶牛场“两病”净化评估现场评分表(试行)

类别 编号 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 分值 得分 扣分原因 合计
必备条件 土地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场址选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 必备条件
具有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并按照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养殖档案 必备条件
具有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年内无重大疫病和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记录 必备条件
有病死动物和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有效措施 必备条件
种畜禽养殖企业具有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必备条件
适龄牛只全群监测,结核病阳性率连续2年<0.1%、布病阳性率为0。 必备条件
人员管理5分 1 有净化工作组组织团队和明确的责任分工 1
2 全面负责疫病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具有畜牧兽医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0.5
3 全面负责疫病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从事养牛业三年以上 0.5
4 建立了合理的员工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 0.5
5 有完整的员工培训考核记录 0.5
6 从业人员有(有关布病、结核病)健康证明 1
7 有1名以上本场专职兽医技术人员获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1
结构布局10分 8 场区位置独立,与主要交通干道、生活区、屠宰场、交易市场有效隔离 2
9 隔场区周围有有效防疫隔离带 0.5
10 养殖场防疫标志明显(有防疫警示标语、标牌) 0.5
11 生产区、生活区、粪污处理区和无害化处理区完全分开且相聚50m以上 2
12 有独立的挤奶厅或自动化挤奶设备,挤奶、储存、运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
13 生产区有犊牛舍、育成(青年)牛舍、泌乳牛舍、干奶牛舍,犊牛舍设置合理 1
14 净道与污道分开 2
栏舍设置6分 15 有独立的后备牛专用舍和隔离栏舍,用于选种或引种过程中牛只隔离 1
16 有相对隔离的病牛专用隔离治疗舍 1
17 有装牛台和预售牛观察设施 1
18 有独立产房,且符合生物安全要求 2
19 牛舍通风、换气和温控等设施运转良好 1
卫生环保6分 20 场区卫生状况良好,垃圾及时处理,无杂物堆放 1
21 生产区具备有效的预防鼠、防虫媒、防犬猫进入的设施或措施 1
22 场区禁养其它家畜家禽,并防止周围其它畜、禽进入场区 1
23 粪便及时清理,转运;存放地点有防雨、防渗漏、防溢流措施 1
24 牛舍废污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1
25 水质检测符合人畜饮水卫生标准 0.5
26 具有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环评报告或许可 0.5
无害化处理9分 27 粪污的无害化处理符合生物安全要求 2
28 建立了病、死牛无害化处理制度 2
29 病、死牛集中无害化处理设施或措施运转有效并符合生物安全要求 2
30 有完整的病死牛无害化处理记录并具有可追溯性 2
31 无害化记录保存3年以上 1
消毒管理10分 32 有完善的消毒管理制度 1
33 场区入口有有效的车辆消毒池和覆盖全车的消毒设施 1
34 场区入口有有效的人员消毒设施 1
35 有严格的车辆及人员出入场区消毒及管理制度 1
36 车辆及人员出入场区消毒管理制度执行良好并记录完整 1
37 生产区入口有人员消毒设备、设施 1
38 有严格的人员进入生产区消毒及管理制度 1
39 人员进入生产区消毒及管理制度执行良好并记录完整 1
40 栋舍、生产区内部有定期消毒措施且执行良好 1
41 有消毒剂配液和管理制度 0.5
42 消毒液定期更换,配制及更换记录完整 0.5
生产管理10分 43 制定了投入品(含饲料、兽药、生物制品)管理使用制度,执行良好并记录完整 1
44 饲料、药物、疫苗等不同类型的投入品分类分开储藏,标识清晰 1
45 生产记录完整,有生长记录、发病治疗淘汰记录、日饲料消耗记录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 2
46 有健康巡查制度及记录 2
47 奶牛年流产率不高于5% 1
48 开展DHI生产性能测定,结果符合要求 1
49 建立奶牛饲养管理、卫生保健技术规范,执行良好并记录完整 1
50 挤奶厅或挤奶设备卫生控制符合要求,生鲜乳卫生检测记录完整 1
防疫管理11分 51 卫生防疫制度健全,有传染病应急预案 1
52 有独立兽医室 1
53 兽医室具备正常开展临床诊疗和采样条件 1
54 兽医诊疗与用药记录完整 1
55 有完整的结核病和布病检测阳性牛只的处置档案 1
56 有乳房炎、蹄病等治疗和处理方案 1
57 有非正常生鲜乳处理规定,有抗生素使用隔离和解除制度,且记录完整 2
58 对流产奶牛进行隔离并开展布病检测 1
59 有动物发病记录、阶段性疫病流行记录或定期牛群健康状态分析总结 1
60 制定了口蹄疫等疫病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执行良好并记录完整 1
种源管理9分 61 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引种管理制度 1
62 引种管理制度执行良好并记录完整 1
63 引入奶牛、精液、胚胎,证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种畜禽合格证、系谱证)齐全 1
64 引入奶牛或种牛,有隔离观察和检测后混群的记录 1
65 留用精液/供体牛,有抽检检测报告结果:口蹄疫病原检测阴性 1
66 留用精液/供体牛,有抽检检测报告结果:布病检测阴性 1
67 留用精液/供体牛,有抽检检测报告结果:结核病检测阴性 1
68 有近3年完整的奶牛销售记录 1
69 本场供给种牛/精液有口蹄疫、布病、牛结核病抽检记录 1
监测净化22分 70 有布病年度(或更短周期)监测计划并切实可行 2
71 有结核病年度(或更短周期)监测计划并切实可行 2
72 有口蹄疫年度(或更短周期)监测计划并切实可行 1
73 检测记录能追溯到相关动物的唯一性标志(如耳标号等) 3
74 根据监测计划开展监测,且检测报告保存3年以上 3
75 开展过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有布病/结核病/口蹄疫净化方案 2
76 净化方案符合本场实际情况,切实可行 3
77 有3年以上的净化工作实施记录,保存3年以上 2
78 有定期净化效果评估和分析报告(生产性能、流产率、阳性率等) 2
79 实际检测数量与应检测数量基本一致 2
场群健康2分 具有近1年内有资质的兽医实验室监督检验报告(每次抽检头数不少于30头)并且结果符合
80 口蹄疫免疫抗体合格率≥80% 2
总分 100

注:、必备条件全部满足、总分不低于80分,为现场评估通过


(信息来源:东方网  编辑:黑龙江奶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