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黑龙江奶业信息网 >> 行业动态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奶业发展扶持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导读]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奶业发展扶持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据呼和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官网消息,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奶业发展扶持项目的验收管理,政府制定了《呼和浩特市奶业发展扶持项目验收办法(试行)》。该文件公布了金融贷款补贴项目的每处牧场贷款额度要求:新建奶牛牧场贷款额度限定为500万元~1亿元,新建奶羊牧场贷款额度限定为100万元~2000万元,改扩建奶牛牧场贷款额度限定为50万元~5000万元,改扩建奶羊牧场贷款额度限定为50万元~1000万元,未达到下限或超出上限贷款部分不予补贴。

呼和浩特市奶业发展扶持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奶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呼政发〔2019〕8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奶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呼政办字〔2019〕83号)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奶业发展扶持项目的验收管理,特制订本办法。一、验收时间2019-2022年,每半年组织一次项目验收,时间安排在7月底和12月底。二、验收工作组组成(一)各旗县区由政府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成立验收工作组,原则上3—5人组成。主要职责:

1.认真审查项目验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验收要求。

2.听取项目承担单位汇报,并进行现场查验、核实。

3.对照项目验收标准,核实完成情况。涉及跨旗县区的优质牧草补贴项目,由各旗县区完成初验,将初验材料报市农牧局。

4.客观、公平、公正地提出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报告,完成验收工作。

(二)市由农牧局牵头,组织农牧局、财政局相关人员成立验收督导组。主要职责:

1.对各旗县区项目验收工作进行督导。

2.对跨旗县区优质牧草补贴验收材料进行复核。

3.汇总各旗县区验收结果,拟制扶持资金分配意见报市政府审批,下拨资金等。

三、验收方法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旗县区组织验收、市级督导”的程序,采取“听、看、查、核”的方法,对奶业发展扶持项目进行验收。具体是:(一)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项目验收申请(要包括项目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方案》及旗县区批复文件;项目备案材料;项目实施期内合同、发票凭证等相关材料(详见附件1)。(二)旗县区组织验收。各旗县区在验收前一个月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与项目实施前备案材料逐一核对,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进行汇总,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退回,并列出清单、限期完善。每年7月底与12月底集中对所有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进行验收,逐一形成验收报告并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农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农牧局和财政局。(三)市级督导复核。组织验收期间,市验收督导组不定时对各旗县区验收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接到旗县区验收报告后,对跨旗县区优质牧草补贴验收材料进行复核,对其他项目进行抽查。全部审核完成后,汇总验收结果,形成扶持资金分配意见报市政府。四、工作要求(一)精心组织。各旗县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规范验收行为,切实履行职责,对已完成项目要按程序验收。(二)严肃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验收资料如实反映项目实施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现场检查如实记录数据和信息,不得编造虚假数据、不得违反验收程序擅自删减、修改验收内容;在验收结束后,必须如实汇总上报验收结果。(三)加强监督。市验收督导组将对各旗县区验收工作进行政策指导与监督检查。对于验收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附件:项目验收需准备的材料 一、优质牧草补贴项目1.养殖场:(1)项目验收申请(要包括项目完成情况);(2)项目备案材料;(3)本地优质牧草收购合同、收购凭据(称重单据)等能明确反映出实际收购数量的佐证材料;(4)养殖场奶牛(奶羊)存栏情况(以防疫本登记数字为准)。2.种植企业、合作社或农户:(1)项目验收申请(要包括项目完成情况);(2)项目备案材料;(3)有效的种植证明:村集体出具的种植证明或土地流转、租用手续;(4)种植面积和GPS定位座标图;(5)牧草销售合同、销售票据等佐证材料。3.自有配套饲料地的养殖场:(1)项目验收申请(要包括项目完成情况);(2)项目备案材料;(3)种植优质牧草所用土地流转或租用手续;(4)种植面积和GPS定位座标图;(5)养殖场奶牛(奶羊)存栏情况(以防疫本登记数字为准);(6)称重单据。二、新建奶牛(奶羊)牧场补贴项目1.项目验收申请(要包括项目完成情况);2.项目《实施方案》及旗县区批复文件;3.土地审批手续;4.环评审批手续;5.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6.经营许可证;7.生鲜乳收购许可证;8.施工合同。三、牧场改造扩容提升补贴项目1.项目验收申请(要包括项目完成情况);2.项目《实施方案》及旗县区批复文件;3.改扩建前养殖场基本情况登记表;4.环评审批手续;5.改扩建后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6.购置设备发票;7.土建工程《审价报告》;8.施工合同。四、外购奶牛补贴项目1.项目验收申请(要包括项目完成情况);2.项目备案材料;3.购牛合同、票据;4.其它材料:(1)跨省购买奶牛:由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签批《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类);(2)省内购买奶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B类)。五、冻精补贴项目1.项目验收申请(要包括项目完成情况);2.基础母畜数量;3.冻精购买合同;4.冻精提供商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5.购买冻精发票;6.收货确认单;7.使用后的冻精细管;8.配种记录。六、金融贷款补贴项目1.项目验收申请(要包括项目完成情况);2.新建或改扩建牧场项目批复文件;3.项目备案材料;4.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专指乳品加工企业注册的贷款公司)的贷款合同;5.银行贷款到位凭证;6.银行签证利息单(近期);7.款项使用的施工合同或购置设备发票。注:金融贷款补贴项目每处牧场贷款额度要求:新建奶牛牧场贷款额度限定为500万元~1亿元,新建奶羊牧场贷款额度限定为100万元~2000万元,改扩建奶牛牧场贷款额度限定为50万元~5000万元,改扩建奶羊牧场贷款额度限定为50万元~1000万元,未达到下限或超出上限贷款部分不予补贴。


信息来源:呼和浩特市政府 编辑:黑龙江奶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