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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原料奶市场秩序的通知

[导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农业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去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扶持奶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调动了奶农养殖积极性,奶牛养殖效益回升,奶业发展形势不断趋好。近期,由于原料奶供给趋紧,价格上涨,一些地方原料奶收购秩序混乱,掺杂使假、短斤缺两的情况屡屡发生,部分乳制品企业跨地区高价争抢奶源,少数中小型乳制品企业放松原料奶收购标准,造成质量安全隐患。为规范原料奶市场秩序,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食品卫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原料奶市场质量价格专项检查各级价格、畜牧兽医、工商、质监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迅速行动,集中力量,对原料奶生产、收购、加工环节的价格、质量等问题进行全面检查。专项检查从3月底开始,至5月中旬结束。

  (一)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原料奶销售、收购环节中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奶贩、奶站,以及乳制品加工企业在收购、销售原料奶过程中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斤缺两等价格欺诈行为,以及压级压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奶牛饲养和原料奶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奶牛健康标准,加强对奶牛饲养场的卫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滥用饲料添加剂、兽药、违禁添加物,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抗生素,在奶牛饲料中添加动物源性饲料等行为。加强奶站管理,严格禁止奶站跨地区收奶、强买强卖等行为。加强奶农、奶贩、奶站原料奶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三)工商门市部要加强对原料奶经营者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流通环节经营者条件,是否按要求建立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是否销售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原料奶。加强原料奶的质量监测,依法查处原料奶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等违法行为。

  (四)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原料奶进厂检查制度,是否掺杂使假和使用不合格原料奶,生产环境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使用的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等物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等。要对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料奶进行适当抽查检验;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重点抽查大包装奶粉、液态奶和含乳饮料等量大面广的产品,重点检验可能使用动物水解蛋白、麦糊精、植脂末等物质掺杂使假的行为,对严重掺杂使假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要按照《价格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原料奶市场违法行为,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部门间要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在违法行为的发展、取证、认定、处理等环节互相配合,加强衔接,协同配合,及时查处各类违法案件。涉及刑事责任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加强原料奶生产经营管理抓紧建立原料奶收购价格监测制度,及时发布准确、全面、客观的价格信息,引导社会各方面客观看待奶价上涨的影响,理性对待市场价格变化。逐步建立由政府协调、协会组织、奶农和企业参与的原料奶定价机制,指导企业与奶站和奶农签订原料奶收购合同,规范原料奶收购行为,防止压级压价和哄抬价格。

  加强原料奶源头管理。积极引导和扶持发展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加强小区基础设施和挤奶厅、粪污处理等公共设施建设。加强奶牛饲料原料检测和监控,推行标准化养殖生产,提高良种化水平。抓好奶牛口蹄疫、布氏杆菌病、结核病和乳房炎等疫病的防治。充分发挥奶农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引导奶牛养殖户按照合同和协议售奶,及时制止违约售奶行为。继续加强对液态奶中复原乳的监测工作。清理规范原料奶经营主体资格。严格原料奶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程序,坚持先取得卫生许可证后颁发营业执照,实施特别标注制度。对原料奶经营者推行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引导和监督其建立和完善销货台账制度。建立健全乳制品加工企业原料进厂的索证索票制度、产品出厂销售台账制度,确保产品可溯源管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

  原料奶市场秩序和质量,关系到乳制品的发展和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到奶业健康发展。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中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促进奶业健康发展。要提高对规范原料奶市场秩序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规范市场秩序,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价格、畜牧兽医、工商、质监部门要在5月25日前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农业部(畜牧业司)、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司)上报集中检查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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